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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校企合作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9-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山东省校企合作促进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本会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力和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一)对本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决定本会内部财会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三)根据本会工作安排和预算方案,组织本会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会财务人员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二)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定期分析财务执行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本会负责人报告;对记载欠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四)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会秘书长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五)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本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六)按时完成月、季及年度财务报表,定期汇报执行财务情况,接受有关监督。

第四条 财务人员的管理

(一)财务人员应有履行财务工作的资质和上岗证书。

(二)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在未办完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和中断会计工作。

(三)交接包括移交本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交接时要有本会负责人参与。

(四)财会人员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混乱和损失的,依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扣薪、解聘,触犯法律的送交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财务审批管理

第五条 财务审批管理的原则: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对经费的计划安排,秘书处负责日常收支管理。

第六条 秘书处负责提出年、季、月及专项、大笔开支的预算,交秘书长审核,提交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七条 本会日常收入、开支由会长和副会长授权秘书处进行审批。

第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出差需经秘书长以上领导同意,差旅费按本会标准报销,若外出为企业办事由企业承担费用。

第九条 接待费按从俭的原则,由秘书长以上领导审定。与企业相关的接待沟通,一般由相关企业承担费用。

第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津贴、奖金等收入的确定和调整由秘书长提出建议方案,报副会长以上领导同意,经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 日常开支金额在3000元(含)以下的由秘书长签批;单项开支金额超过5000元的,由会长签批。会长每月底对当月各项开支进行审查、签字。

第十二条 财务报销手续应符合规定。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应在报销单据上签字,不符合规定的会计应拒绝做帐,出纳应拒绝付款。

第十三条 建立报告制度。由秘书处向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其中会费收支情况要作为单项重点汇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不得向任何单位出借本会资金,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第十五条 库存现金的管理

(一)出纳人员必须做到日清月结,不得以白条抵库。财务负责人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二)出纳人员到银行提取大额现金,必须有人陪同前往。

(三)凡能用汇款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

(四)现金支付范围:职员工资、各种津贴及奖金;出差人员差旅费;理事会同意用于会员救济、补助及其它支出;少量办公用品购置支出100元以内等。

(五)差旅费的借款,必须由出差人员填写借款申请单,按程序审批并核准后,方可借款。出差人员回来后一周内报销清帐。

(六)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

(七)日现金库存不能超过3000元。

第十六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银行帐户必须按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会业务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二)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两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法人章由法人本人保管。

(三)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四)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全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第十七条 银行支票的使用规定

(一)领用银行支票,必须凭付款审批单,经会长、秘书长及经办人签字,并写明用途、金额、日期。

(二)会计人员出单后,出纳才能签发银行支票,登记银行支票号码、金额、收款人。

(三)收到支票应及时办理入帐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核算

第十八条 单价5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报废要按规定办理;对由于使用不当造成报废的,应由责任人按损失额的20%-100%的承担赔付责任。


第六章 会费和捐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必须开支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捐赠资金为本会收入,按本制度管理使用。有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发票和收据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发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发票。发票和收据不得转借、转让。

第二十四条 发票及收据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发票及收据,并在误填的发票上注明“作废”。

第二十五条 发票、收据应实行专人管理,防止遗失、被盗、损坏。如因保管不善,遗失发票及收据,造成后果由发票保管人负责。发票丢失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和本会负责人报告,并登报公告。

第二十六条 不得填开大头小尾的发票,不得代开发票。

第二十七条 必须凭合法的票据入帐,凡与本会成本、费用、资产有关的支出,均应索取合法票据。


第八章 会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会计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每月按时汇总上报财务报表,使会计报表能准确反映本会的财务状况,严禁弄虚作假。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二十九条 会计报表必须及时编制并报送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凡本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一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二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三条 凡查询、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章 监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监督检查财务预算及财务制度的执行,定期向会员大会和执行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定期查阅会计报表,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对存在异议的开支和票据有权叫停,查实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七条 监事负责检查本会业务,财务状况和查阅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1年8月26日山东省校企合作促进会第二届第一次会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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